编织袋国标准则(二)
2018-10-10
6查验规矩 6.1组批 同一类型、标准的产品为一批,每批不逾越15万条。
6.2抽样 6.2.1编织袋的外观和过失合格断定依照GB/T2828规矩的一次正常抽样方案进行(见表5),每条编织袋为一个样本单位。
6.2.2拉伸负荷每批随机抽样5条,其间2条为备用,3条按5.5.3取样测定。
6.6.3其它查验项目按第5章规矩随机抽样,试样数量应能满足所需项目的实验要求。
6.3查验分类
6.3.1出厂查验项目为4.1\4.2及4.3中的拉伸负荷。
6.3.2型式查验
型式查验项目为技能要求中的悉数项目,一般状况下年查验一次,有下列状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查验:
a)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出产的试制定型断定;
b)正式出产后,如结构、资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动,可能影响产品功用时;
c)产品长时间停产后,恢复出产时;
d)出厂查验作用与前次型式查验有较大差异时;
e)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查验的要求。
6.4断定规矩
6.4.1样本单位的质量断定
编织袋的外观和过失按4.1、4.2进行查验,若悉数项目查验均合格,则样本单位为合格。
6.4.2合格批的质量断定
6.4.2.1编织袋的外观和过失合格断定依照GB/T2828规矩进行,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标明批质量,一般检查水平为I,合格质量水平(AQL)为6.5,具体规矩见表5。
6.4.2.2拉伸负荷实验若有不合格项目,应从头在原批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,若复验作用悉数合格,则断定该批为合格。
6.4.2.3编织袋耐热实验
若耐热实验不合格,则该型式查验为不合格。
6.4.2.4编织袋下跌实验
若下跌实验不合格,则该型式查验为不合格。
6.4.2.5编织袋卫生功用
卫生功用方针如有不合格,则该型式查验为不合格。
7标志、包装、运送、储存
7.1标志
产品包装上应有制作厂名、品名、标准、数量、标准编号、商标、出厂日期等内容。特殊要求两端洽谈选择。
7.2包装
7.2.1编织袋包装应健壮、平坦、适应于运送。
7.2.2每包件包装条数由供需两端洽谈选择。
7.2.3每包件内应有产品合格证。
7.3运送
编织袋在运送过程中要轻装轻卸、防止日晒雨淋,坚持包装无缺。
7.4储存
编织袋应置于阴凉、洁净的室内储存,储存期从出厂日期算起,不得逾越十八个月。